一、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二、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有加入本会意愿;
(二)赞同并遵守本会章程;
(三)在本会的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;
(四)从事与电力发展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研究机构、院校、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,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。
(五)具有电力发展相关专业的工程师、讲师、助理研究员、经济师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电力发展相关工作(有较丰富实践经验)的人员,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。
三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 企业营业执照(团体会员);
2.身份证(个人会员);
3.会员申请表 。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四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可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电力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;
(五)可要求本会协调与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;
(六)可要求本会提供会员单位发展所需的帮助;
(七)共享本会有关规划、政策研究、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成果;
(八)退会自由。
五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关心本会工作,经常交流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六)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、调查报告等科研成果;
(七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八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六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 警告;
(二) 通报批评;
(三)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 除名。
七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八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按规定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九、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十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